JB/T 10298-2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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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B 8935-1999 工艺流程用压缩机安全要求
3 型号与基本参数
3.1 型号
产品型号编制应符合JB/T 2589的规定。
3.2 基本参数
额定排气压力为25 MPa。压缩机在不同的进气压力下的公称容积流量及配用的驱动机功率应符合表1的规定。当实际容积流量恒大于表1规定值的10%时,允许用大于表1的值作为公称容积流量。
表 1
进气压力 MPa |
0.1 |
0.3 |
0.6 |
1.0 |
1.6 |
电机功率 kW |
公 称 容 积 流 量
m3/min |
45 |
1.50 |
0.70 |
0.50 |
0.38 |
0.30 |
55 |
1.80 |
1.10 |
0.65 |
0.50 |
0.40 |
75 |
2.50 |
1.50 |
0.90 |
0.65 |
0.55 |
90 |
3.00 |
1.75 |
1.20 |
0.85 |
0.68 |
110 |
3.60 |
2.10 |
1.40 |
1.00 |
0.85 |
132 |
4.20 |
2.50 |
1.65 |
1.20 |
1.00 |
160 |
5.10 |
3.10 |
2.00 |
1.45 |
1.20 |
185 |
6.00 |
3.60 |
2.30 |
1.66 |
1.40 |
200 |
6.50 |
3.80 |
2.50 |
1.80 |
1.50 |
220 |
7.00 |
4.20 |
2.70 |
2.00 |
1.70 |
250 |
7.80 |
4.70 |
3.00 |
2.20 |
1.90 |
注:以上进气压力为常用参数,若有不同时,可按供需双方的技术协议或供货合同规定。 |
4 要求
4.1 一般要求
4.1.1 压缩机应符合本标准的规定,并按照经规定程序批准的图样及技术文件制造。
4.1.2 进入压缩机的气体应符合下列要求:
a) 应不含游离水;
b) 硫化氢含量应小于 20 mg/m3;
c) 低热值不小于 34 MJ/m3;
d) 含尘量不大于 5 mg/m3,颗粒直径小于10 μm;
e) 总硫(以硫计)含量小于 200 mg/m3;
f) 二氧化碳含量小于3.0%(V/V)。
4.1.3 压缩机的规定工况
a) 吸气压力:(按表1规定)MPa;
b) 吸气温度:20℃;
c) 吸气相对湿度:0;
d) 水冷压缩机冷却水进水温度:15℃;
e) 风冷压缩机冷却空气温度:(为吸气温度20℃时相应所处的环境温度)℃;
f) 排气压力:25 MPa。
4.1.4 压缩机在规定工况下的实际容积流量应不低于公称容积流量的95%。
4.1.5 压缩机的清洁度、噪声及润滑油总消耗量指标应不超过表2的规定。
表 2
驱动机功率Ne
kW |
清洁度
mg |
噪声声功率级
dB(A) |
润滑油总消耗量
g/h |
驱动机 |
电动机 |
发动机 |
水冷 |
风冷 |
Ne<55 |
1000 |
103 |
105 |
125 |
50 |
55≤Ne<90 |
1400 |
104 |
108 |
70 |
90≤Ne<160 |
1800 |
105 |
111 |
105 |
160≤Ne<250 |
2200 |
107 |
115 |
150 |
4.1.6 压缩机的气缸、气缸盖、气缸座、活塞和气缸套等受压零件的气腔应以不低于1.5倍的最大允许工作压力做水压试验;气缸、气缸盖和气缸座等零件的水腔应以0.6 MPa压力做水压试验。保压时间均不少于30 min,不应渗漏。
4.1.7 压缩机主要零部件的制造质量、装配要求应符合 JB/T 7240的规定。
4.1.8 压缩机的机械振动烈度应符合GB/T 7777的规定。
4.1.9 压缩机主要易损件的更换时间应不低于表3的规定。
表 3
主要易损件名称 |
活塞环 |
阀片 |
气阀弹簧 |
填料 |
更换时间 |
有油机 |
4000 |
3500 |
无油机 |
2000 |
2500 |
注:更换时间为可有效使用的时间。 |
4.2 安全要求
4.2.1 气缸填函处应设有泄漏气体回收装置或泄漏的气体用管道引放到安全处。
4.2.2 压缩机各级应设置启闭灵敏的闭式安全阀,安全阀应符合 JB/T 6441及《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的规定,泄放的天然气应回收或引放到安全处。
4.2.3 压缩机的气路、水路、油路的连接应保证密封,不应互相渗漏或外泄。
4.2.4 压缩机外露的运动部件应加防护装置。
4.2.5 压缩机各级压缩后的排气温度,水冷压缩机不应超过160℃,风冷压缩机不应超过180℃。
4.2.6 压缩机正常运行时,曲轴箱内润滑油温度不应超过70℃。
4.2.7 润滑油压力循环系统中应设全流量过滤器和油压指示仪表。油过滤器精度至少为0.08 mm。润滑油压力应不低于0.15 MPa并可调,润滑系统能承受的压力应不低于0.4 MPa。
4.2.8 压缩机其他安全要求应参照执行GB 10892和JB 8935的有关规定。
4.2.9 压缩机应具备自动控制和联锁装置及手动停车装置,在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均应报警并自动停车:
a) 水冷压缩机冷却水压力或流量低于规定值;
b) 润滑油压力低于规定值;
c) 各级排气压力超过规定值;
d) 排气温度超过规定值;
e) 进气压力高于或低于规定值。
4.2.10 电动机应设保护和启停装置。电动机控制装置应有过载保护及低电压保护,并带有自动或手动复位机构。
4.2.11 压缩机的现场电气设备应为隔爆型,其防爆等级应符合GB 3836.1的规定,防爆等级为dⅡBT4。
电路系统应采取相应的防爆措施,并有可靠的接地装置。
4.2.12 传动带必须采用防静电的专用带。
4.2.13 非防爆电器必须隔离安装。
4.2.14 压缩机应设置自动或手动卸荷装置。
4.3 材料要求
4.3.1 凡与天然气接触的管道和零部件,设计时应选用耐蚀防腐材料,否则应加大腐蚀裕量或采取防腐措施。
4.3.2 压缩机用耐蚀铸钢件和灰铸铁件应分别符合GB/T 2100和JB/T 6431的规定,锻件应符合JB/T 6908的规定。
4.4 辅助设备
4.4.1 压缩机的分离器、缓冲器等压力容器应符合GB 150及《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的有关规定。
4.4.2 压缩机的钢制管壳式冷却器应符合GB 151的有关规定。
4.5 成套要求
压缩机成套供应范围应包括以下部分:
a) 压缩机主机及辅助设备;
b) 驱动机和控制装置;
c) 传动装置;
d) 专用工具;
e) 备用易损件和保用期内需更换的其他备件;
f) 随机文件(产品合格证、产品说明书、装箱单、安装图和装配示意图等)。
4.6 质量保证
在用户遵守产品使用说明书所规定的条件下,制造厂自发货之日起一年半内应对压缩机保用一年(不包括易损件的正常更换)。保用期内,产品确因制造质量不良而损坏或不能正常工作时,制造厂应免费予以修理或更换零部件直至整机。
5 试验方法
5.1 压缩机的性能试验按GB/T 3853规定的方法,允许以空气为介质做性能试验。
5.2 压缩机清洁度的测定方法:将运转试验后的压缩机解体,用清洗剂逐一清洗曲轴箱内表面、曲轴、连杆、气阀、中体内部、十字头、填料、气缸镜面及润滑油接触的其他零部件表面。污物用符合GB/T 5330规定的网孔基本尺寸为0.08mm的3级精度铜丝网过滤后,加热到80℃,烘干时间1h,将残留物用不低于7级精度的普通天平称重,称得重量即为清洁度值。
5.3 压缩机的噪声声功率级测定方法按GB/T 4980的规定。当场地条件无法满足GB/T 4980规定的条件
时,允许按GB/T 7022规定的简易法。
5.4 压缩机的机械振动测量方法按GB/T 7777的规定。
6 检验规则
6.1 检验类型
a)型式检验;
b)出厂检验;
c)抽样检验。
6.2 型式检验
6.2.1 试制的压缩机(包括新产品和转厂生产的老产品)应进行型式检验。检验时,满负荷延续运转时间应不少于500 h,其中48 h为连续超压5%进行。
6.2.2 正常生产的压缩机,如结构、材料、工艺有较大改变可能影响产品性能或长期停产的压缩机恢复生产,均应进行型式检验。检验时,满负荷延续运转时间应不少于200 h,其中24 h为超压5%进行。
6.2.3 正常生产的压缩机,应周期性进行一次型式检验。检验时,满负荷连续运转时间应不少于24 h,其中4 h为超压5%进行。
6.2.4 型式检验的项目及要求
6.2.4.1 检查各零部件的装配质量和相互动作的正确性。
6.2.4.2 在压缩机运转开始和终了时,各进行一次性能测试。测定压缩机在规定工况下的容积流量、噪声声功率级、振动烈度和润滑油总消耗量等,测得的结果均应符合本标准的规定。
6.2.4.3 运转结束后应拆卸检查,测定清洁度值,结果应符合表2的规定。测定并记录易损件及各摩擦面的磨损量,磨损应正常。
6.2.4.4 在型式检验时,应对控制装置和安全阀进行不少于三次的自动停机试验和安全阀灵敏度试验。
6.3 出厂检验
每台压缩机应进行出厂检验。检验所做的试验应在压缩机运转稳定后进行,满负荷连续运转2 h以上,试验过程中除应检查装配质量和零部件相互作用的正确性外,还应参照GB/T 3853的规定进行简化性能试验,测得的结果应符合本标准的规定。对控制装置和安全阀的检查按6.2.4.4的规定。
6.4 抽样检验
6.4.1 成批生产的压缩机应进行抽样检验。抽样方案应符合表4规定的一次正常抽样方案。抽样的时间应均衡分布在一年中。
6.4.2 抽样检验连续运转时间应不少于24 h,在运转过程中除检验所有机构的工作情况外,还要测定压缩机在规定工况下的容积流量、轴功率、噪声、振动、各级进排气压力、温度等指标,测得的结果应符合本标准的规定。运转结束后应拆卸检查清洁度、易损件及各摩擦面,磨损应正常。
6.4.3 抽查的批不合格时,制造厂应对该批产品逐台检查,并将发现的不合格品修正至符合本标准及有关技术文件的规定。
表 4
批量
N |
一次抽样方案 |
样本大小n |
合格判定数Ac |
不合格判定数Re |
2~50 |
2 |
0 |
1 |
51~90 |
3 |
0 |
1 |
91~150 |
5 |
1 |
2 |
7 标志、包装及贮存
7.1 压缩机应在明显而平坦的部位固定铭牌,铭牌应符合GB/T 13306的规定。铭牌上至少应标出下列内容:
a)产品型号;
b)产品名称;
c)公称容积流量,m3/min;
d)供气量,N m3/h;
e)吸气压力,MPa;
f)额定排气压力,MPa;
g)轴功率或驱动机功率,kW;
h)转速,r/min;
i)外形尺寸(长×宽×高),mm;
j)净重,kg;
k)出厂编号;
l)出厂年、月;
m)制造厂名称及制造厂所在地(出口产品标注“中华人民共和国”字样)。
注:供气量指压缩机末级排出的气体,换算到温度为0 ℃,压力为0.1013 MPa(绝压)标准状态时的容积流量。
7.2 压缩机包装应符合JB/T 7663.1的规定。
7.3 压缩机应贮存于干燥、通风的库房或不致受潮且有遮盖的场所。
7.4 制造厂自发货之日起,在正常储运条件下,应保证产品一年内不致因包装不良而引起锈蚀、霉损等特殊要求,按供需双方协议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