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压力管道设计单位资格认证与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08-5-7 12:39:07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压力管道设计的质量监督和安全监察,提高压力管道设计水平,保障压力管道安全运行,根据国务院赋予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职责和《压力管道安全管理与监察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设计下列条件之一的管道及其附属设施,必须遵守本办法。
  1.输送GB5044《职业性接触毒物危害程度分级》中规定为极度危害介质的管道;
  2.输送GB50160《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及GBJl6《建筑设计防火规范》中规定的火灾危险性为甲、乙类介质的管道;
  3.最高工作压力大于等于0.1MPa(表压,下同),输送介质为气(汽)体、液化气体的管道;
  4.最高工作压力大于等于0.1MPa,输送介质为可燃、易爆、有毒、有腐蚀性的或最高工作温度高于等于标准沸点的液体的管道;
  5.前四项规定的管道的附属设施及安全保护装置。
  第三条 本办法不适用下列情况:
  1.设备本体所属管道;
  2.军事装备、交通工具上和核装置中的管道;
  3.输送无毒、不可燃、无腐蚀性气体,其管道公称直径小于150mm、最高工作压力小于1.6MPa的管道;
  4.人户(居民楼、庭院)前的最后一道阀门之后的生活用燃气管道及热力点(不含热力点)之后的热力管道。
  第四条 压力管道设计资格类别、级别的划分:
  一、长输管道为GA类,级别划分为:
  (一)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长输管道为GAl级:
  1.输送有毒、可燃、易爆气体介质,设计压力p>L 6MPa的管道;
  2.输送有毒、可燃、易爆液体介质,输送距离(注1)≥200km且管道公称直径DN≥300mm的管道;
  3.输送浆体介质,输送距离≥50km,且管道公称直径DN≥150mm的管道。
  (二)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长输管道为GA2级:
  1.输送有毒、可燃、易爆气体介质,设计压力p≤L 6MPa的管道;
  2.GAl(2)范围以外的长输管道;
  3.GAl(3)范围以外的长输管道。
  二、公用管道为GB类,级别划分为:
  GBl、燃气管道;
  GB2、热力管道。
  三、工业管道为GC类;级别划分为:
  (一)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工业管道为GCl级:
  1.输送GB5044((职业性接触毒物危害程度分级》中,毒性程度为极度危害介质的管道;
  2.输送GB50160《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及GBJl6《建筑设计防火规范》中规定的火灾危险性为甲;乙类可燃气体或甲类可燃液体介质且设计压力户≥4.0 MPa的管道;
  3.输送可燃流体介质、有毒流体介质,设计压力p≥4.0MPa且设计温度大于等于400C的管道;
  4.输送流体介质且设计压力户≥10.0MPa的管道。
  (二)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工业管道为GC2级:
  1.输送GB50160《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及GBJl6《建筑设计防火规范》中规定的火灾危险性为甲、乙类可燃气体或甲类可燃液体介质且设计压力p<4.0 MPa的管道;
  2.输送可燃流体介质、有毒流体介质,设计压力户<4.0MPa且设计温度≥400~C的管道;
  3.输送非可燃流体介质、无毒流体介质,设计压力p<10MPa且设计温度≥400~C的管道;
  4.输送流体介质,设计压力p<10 MPa且设计温度<400C的管道;
  注l:输送距离指产地、储存库、用户间的用于输送商品介质管道的直接距离。
  第五条 从事压力管道设计单位及其设计审批工作的人员必须取得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或省级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颁发的《压力管道设计证书》、《压力管道设计审批人员资格证书》(以下简称《资格证书》),取得设计单位资格和人员资格方可从事压力管道设计及审批工作。
  第六条 压力管道设计资格由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或省级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批准、发证。
  1.GA类、GCl级(注2)以及隶属于国务院主管部门 (含国务院直属的特大犁企业)管理的GB类、GC2级(注3)压力管道设计单位的设计资格由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批准、发证;
  2.GB类、GC2级压力管道设计单位设计资格由省级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批准、发证;
  3,自行设计单位的设计资格按照本条1、2款的分工,分别由国家或省级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批准、发证。
  压力管道自行设计资格的单位,只限于为本单位属于丙级设计资质业务范围以下小型项目的更新、改造进行压力管道的设计。
  注2:含GA类+GB类,GCl级+GB类,GA类+GC类,GA类+GB类+GC类等;
  注3:含GB类+GC2级等。
  第七条 凡取得GA1级压力管道设计资格的单位,即具备GA2级中相应品种压力管道的设计资格;凡取得GCl级压力管道设计资格的单位,即具备GC2级中相应品种压力管道的设计资格。
  第八条 从事压力管道设计工作的设计、校核、审核、审定人员应经过培训和考核。压力管道设计技术负责人、审核和审定人员应有设计单位的正式书面任命手续。
  第九条 压力管道设计单位的资格认证审查工作和事务工作,由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或省级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授权的审查机构承担。
  第十条 压力管道设计单位、审查机构的监督管理工作由国家和省级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的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负责。
    
  第二章 审查机构
     
  第十一条 审查机构的职责:
  1、根据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授权,具体负责压力管道设计单位资格认证的审查工作;
  2、负责组织压力管理圾关人中的培训与考核工作;
  3、协助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和主管部门对设计单位申请的受理工作、抽查工作和有关人员的管理工作;
  4、接受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委托的其他工作。
  第十二条 审查和须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1、应为国务院直属特大型企业的设计管理部门或国家民政行政部门注册的社团组织或具有法人资格的事业单位;
  2、在行政、财务和技术管理上独立于压力管道设计单位之外;
  3、应配备与审查工作相适应的审查人员;
  4、建立和保持符合本单位实际情况的审查工作质量体系;
  5、具有必要的办公场所、通讯联络设计、档案资料保管存放条件;
  6、拥有与其审查范围相适应的有关技术标准、规范和文件;
  7、具有压力管道或锅炉、压力容器设计审查业绩;
  8、保守有关企业单位的技术和商业秘密。
  第十三条 从事GA类、GC1级压力管道设计单位资格审查工作的审查机构应向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提交书面申请;从事GB类、GC2级压力管道设计单位资格审查工作的审查机构应向当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锅炉压力容顺安全监察机构提交书面申请。书面申请资料至少应包括:申请文件,对本办法第十二条要求的基本条件的见证件和说明,机构负责人或联络员、审查人员简历等。
  第十四条 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收到申请资料后,经审查同意受理的,应发出受理通知书;不受理的应说明理由。
  对受理申请的审查机构,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应组织专家按照第十二条的规定进行审查。
  第十五条 经审查合格的GA类、GC1级压力管道设计单位资格的审查机构,由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授权其审查资格和审查范围;GB类、GC2级压力管道设计单位资格的审查机构,由省级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授权其审查资格和审查范围。 GA类、GC1级压力管道设计单位资格的审查机构可以从事GB类、GC2级压力管设计单位资格审查工作。
  国家和省级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授权的审查机构名录,由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统一公布,并在全国性报刊上公告。
    
  第三章 设计单位条件
    
  第十六条 申请压力管道设计资格的单位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有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委托人;
  2、有相应的设计机构和工作场所;
  3、配备必要的设计装备和设计工具并应具备计算机辅助设计条件;
  4、有健全的设计管理制度和质量保证体系;
  5、有与管道设计范围相适应的技术标准、规范;
  6、具有一定的压力管道设计经验和独立承担设计的能力。申请GA1、GC1级压力管道设计资格的单位要有近十年内10项设计作品;申请GB类、GA2、GC2级压力管道设计资格的单位要有近六年内6项设计作品;
  7、人员配备
  申请GA1、GC1级压力管道设计资格的单位:各级专职设计人员总数不少于10人,其中审批人员不应少于3人,并有相应的设计业绩;申请GB类、GA2、GC2级压力管道设计资格的单位,专职设计人员不少于7人,其中审核人员至少2人,并有相应的设计业绩。审批人员最多不超过设计人员总数的30%。
  申请GA1、GC1级压力管道自行设计的单位,专职设计人员总数不少于5人,其中审批人员2人,并有相应的设计业绩;申请GB类、GA2、GC2级压力管道自行设计的单位,专职设计人员总数不少于4人,其中审核人2人,并有相应的设计业绩。
  申请压力管道设计资格(含自行设计)的单位应有专职或兼职的管道材料和应力校核人员。
  第十七条 压力管道设计单位各级人员应具备的基本条件和主要职责
  一、压力管道设计单位主管负责人
  (一)基本条件
  由设计单位主管领导担任,应具有压力管道设计专业知识。熟悉有关规程、标准等技术规范并能指导各级设计人员正确贯彻、执行。熟悉压力管道国内外技术动态。
  (二)主要职责
  1.对设计质量和重大技术问题负领导责任;
  2.负责压力管道设计审批人员的聘任工作;
  3.组织学习和贯彻执行有关压力管道设计的法规、标准;
  4.负责压力管道设计资格印章的管理和用章的签批。
  二、设计技术负责人
  (一)基本条件
  1.从事本专业工作8年以上,且有较全面的压力管道设计专业知识;
  2.熟悉并能正确运用压力管道设计的有关规程、标准等技术规范,有能力指导管道设计工作,能对关键技术问题作出正确决定;
  3.熟悉生产工艺;
  4.具有高级技术职称。
  (二)主要职责
  1.负责重大设计技术方案的评审并作出决策则问题和设计质量负直接责任,对重大原则问题和设计质量负直接责任;
  2.负责协调审批人员之间的技术问题;
  3,有计划地安排压力管道设计各级人员的技术培训、考核及技术交流工作。
  三、设计审核(定)人员
  (一)基本条件
  1.熟悉并能正确运用管道设计的有关规程、标准等技术规范,能指导管道设计人员正常工作;
  2.具有较全面的压力管道专业知识,并了解相应的工艺和相关专业知识;
  3.具有6年以上设计经历且其中3年以上压力管道设计校核的经历,审定人员必须具有3年以上审核经历;
  4.具有中级以上(含中级)技术职称。
  (二)主要职责
  1.参加设计原则和设计方案的讨论、审查;
  2.指导校核、设计人员的设计工作,协调解决设计中的技术问题;
  3.负责压力管道各级设计人员技术培训的实施;
  4.对参与审核(定)的压力管道设计质量负责。
  四、校核人员
  (一)基本条件
  1.能贯彻执行有关压力管道设计法规;
  2.具有较全面的压力管道专业知识,并了解相应的工艺及相关专业知识;
  3.具有3年压力管道设计经历,能正确运用压力管道设计的标准、规范;
  4.具有助理工程师(含助理工程师)以上技术职称。
  主要职责
  1.会同设计人员商定具体的设计方案,帮助设计人员解决技术问题;
  2.对校核中发现的问题要与设计人员充分讨论、妥善解决。若仍有不同意见,提交审核人员解决;
  3.全面校核压力管道设计图样,并对校核的图样质量
  五、设计人员
  (一)基本条件
  1.有一定的压力管道设计专业知识;
  2.能贯彻执行有关规程、标准等技术规范并能正确运用;
  3.能在设计审核人员的指导下,独立完成压力管道设计
  4.具有技术员(含技术员)以上技术职称和一年以上的设计经历。
  (二).主要职责
  1.在有关人员的指导下,承担具体的设计工作。对设计进度及质量负责;
  2.正确运用有关的标准、规范及国家有关规定;
  3.编写设计文件;
  4.负责校审后图样的修改、整理工作,对其质量负责。
  第十八条 压力管道设计单位的设计质量管理和质量保证制度的建立,应符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而且要切实可行。在编制质量管理体系文件时,应参照GB/T19001的有关要求,同时还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设计质量管理机构和各级责任人员;
  (二)各级人员的职、责、权;
  (三)各级人员的培训、考核、奖罚制度;
  (四)设计管理制度。
    
  第四章 资格认证程序
    
  第一节 审批人员资格认证程序
  第十九条 符合第三章设计审核(定)人员基本条件的设计人员由设计单位向审查机构提出申请,申请审批资格的人员必须填写《压力管道设计审批资格申请表》
  第二十条 压力管道设计审批人员资格种类有自行设计和对外设计两种;审批级别分为审核、审定;审批范围按管道级辊划分。
  第二十一条 审查机构对符合第三章设计审核(定)人员基本条件的申请人员予以受理,并出具受理文件。
  第二十二条 审查机构应组织由具有较强工作责任心和丰富设计经验的人员组成的审批人员资格考评组,对申请人员进行考核与评定。并将考核成绩与评定意见填写在《压力管道设计审批资格申请表》中存档。
  第二十三条 授权的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对考核合格的压力管道设计审批人员,颁发《压力管道设计审批人员资格评书》(以下简称《资格证书》),若审批级别或范围需提高,必须按有关规定重新进行资格认可。《资格证书》有效期为5年。《资格证书》由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统一印制。
  第二节 设计单位认证程序
  第二十四条 压力管道设计单位资格认证程序包括:申请、受理、审查、批准、发证等。
  第二十五条 申请GA类、GCl级压力管道设计资格和隶属于国务院主管部门(含囱务院直属的特大型企业)管理的申请GB类、GC2级的单位应向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授权的审查机构提交《压力管道设计资格申请报告》(附件一),并抄送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申请GB类、GC2级设计资格的单位向所在地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授权的审查机构提交《压力管道设计资格申请报告》,并抄送省级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
  第二十六条 符合本办法第十六条的申请单位,审查机构予以受理,并出具受理文件。受理文件同时抄报授权的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
  第二十七条 压力管道设计申请单位,在接到受理文件后应进行自检,并向审查机构提交自检报告。
  第二十八条 审查机构接到设计申请单位自检报告后,应组织审查组对申请单位进行资格审查。审查组一般由具有审批资格的审查人员3名组成。必要时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可派代表观察审查工作情况。
  第二十九条 审查组在完成对申请单位的审查后,要及时出具审查报告。并报授权的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
  审查报告内容包括:
  1.审查概况(审查组成员、审查日期、日程安排等);
  2.审查内容(基本条件、管理制度、技术资料、设计质量、各级设计人员的资历和基础知识考核及其它情况等);
  3.《压力管道设计单位取证考核评分表》(附件二);
  4.审查结论(附件三);
  5.整改意见和建议;
  6.审查组成员签字名单。
  第三十条 设计单位的审查结论分二种:
  一、全面符合下列条件者,为具备压力管道设计资格:
  (一)设计质量保证体系和各项管理制度已建立、健全,能够严格执行,其运行状况良好;
  (二)拥有与申请类别、品种范围相适应的技术力量和技术装备,各级设计人员的配备符合要求;
  (三)设计标准、规程、规范、规定齐全,贯彻执行良好,设计质量较好,无重大设计质量事故;
  (四)考核评分达到80分以上。
  二、不符合上述要求的为不具备压力管道设计资格,取消本次申请资格,半年之内不得再提出申请。
  第三十一条 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接到审查机构呈报的审查报告后,对符合条件的设计单位及时办理批准手续,签署《压力管道设计资格批准书》(简称《批准书》颁发给设计单位,批准书由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统一印制,编号按附件六办理。
  《压力管道设计资格批准书》一式五份。设计单位持正本,副本分送审查机构、国家和省级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设计单位主管部门备案。
  第三十二条 获得压力管道设计资格的单位,由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颁发《压力管道设计证书》
  第三十三条 设计单位在接到《压力管道设计资格批准书》后,应刻制压力管道设计资格印章。并将压力管道资格印章的印模报送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和审查机构备案。
    
  第五章 设计批准书的更换
    
  第三十四条 压力管道设计批准书有效期为5年。设计单位应在有效期满前6个月向审查机构提交《更换压力管道设计资格批准书申请报告》并抄送同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
  第三十五条 设计单位更换设计资格批准书的基本条件:
  1.必须符合本办法第三章有关规定;
  2.未发生过重大设计责任事故;
  3.有效期内人员相对稳定,平均年度变化率小于20%,总变化率小于60%;
  4.有效期内必须有相应的设计作品;
  5.服务好,用户满意。
  第三十六条 审查机构接到更换申请报告后,应在有效期满前,安排审查组进行换证审查。
  审查组对换证单位要首先审查其基本条件,再按《压力管道设计单位换证考核评分表》审查评分,并与审查报告及结论意见一并报授权的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
  第三十七条 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对符合本办法第三十五条的基本条件的同时,考核评分达80分的设计单位准予换证。原《批准书》和印章自行作废。
  对不符合要求者限期半年整改,整改后仍不符合要求才,将取消其单位设计资格。
  第三十八条 有效期满不及时提交《更换压力管道设计批准书申请报告》者,原设计批准书自行废止。若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有效期的单位,必须经原批准单位书面同意,但延期原则上不得超过1年。
  第三十九条 申请增加类别、级别设计范围的设计单位,按以下程序办理:
  1、取得压力管道设计资格的单位如需扩大设计范围应按第二十五条规定,提出申请;
  2、扩大范围申请报告应包含的内容:
  (1)提交扩大设计范围级别、理由及可行性论证的资料;
  (2)承担设计任务人员及必要的装备。
  3、审查机构根据申请单位提交的申请报告可准许申请单位设计两项所申请的同一级别的品种的压力管道设计,请有该级别设计资格的单位审批,审批应对该设计写出评语,并在设计图上盖审批单位的压力管道设计资格印章;
  4、上述设计图级及设计文件报审查机构。审查后,审查机构向授权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报告,同意后,可安排增项审查工作。
  第四十条 审查机构确认受理后,按本《办法》有关规定办理审查、批准、发证手续。
  在换证前提出增加类别、级别申请的,在换证审查的同时进行增加类别、级别审查。
    
  第六章 管理与监督
    
  第四十一条 设计单位必须保证做到:
  1.压力管道设计必须遵循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
  2.设计单位应对压力管道设计质量负责,并做好用户服务;
  3.不得超范围设计;
  4.压力管道设计文件和图样应符合文件签署的程序和责任规定,并在管道图纸目录和管道平面布置图上加盖压力管道设计单位资格印章;
  5.保持各级设计人员的相对稳定,加强培训,不断提高技术素质;
  6.应用计算机辅助设计等先进科学技术;
  7.建立压力管道设计档案;
  8.GB类、GA2、GC2级压力管道设计要设计、校核、审核三级签署;GAl、GCl级压力管道的重要设计文件要设计、校核、审核、审定四级签署;
  9.每年应向审查机构报送年度设计工作总结;
  10.新调入的人员必须进行有关规程、标准等技术规范及必备知识的考核,并按有关规定进行资格考核后,方可独立工作;
  11.设计单位改变名称或单位主管和技术负责人更换,必须在3个月,内向审查机构和质量技术监督行政机构报告。并按规定更换批准书、刻制资格印章、办理备案手续;
  12.审批人员工作单位变动,须向审查机构和发证的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备案,凡调出本单位审批人员,其审批资格自调出之日起自行失效;
  13.未尽事宜,及时向审查机构或发证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请示、汇报。
  第四十二条 审查机构协助授权的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和主管部门加强对设计单位的管理工作。
  1.加强对设计审查组的领导,充分发挥审查组的作用,认真审查、严格把关;
  2.加强对设计资格受理的确认工作,对不符合规定的,予以退回;
  3.对批准的单位实施管理,加强日常监督检查工作,配合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做好设计质量抽查工作;
  4.定期向授权的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汇报、请示工作。
  第四十三条 审查机构要加强内部管理地,确保审查工作质量;审查机构对其审查的工作质量负责。
  第四十四条 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对压力管道,设计单位及审查机构实施监督检查,对审查机构和设计单位的工作质量组织抽查。
  第四十五条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根据情节严重程度,由发证的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对设计单位作出通报批评、暂停设计直至取消设计资格的处理决定。
  1.超范围设计;
  2.压力管道设计总目录和管道平面布置图无资格印章、使用已作废的印章或是复印的印章;
  3.因设计违反现行法律、法规、规程、标准等,导致压力管道发生重大事故或经济损失;
  4.将资格印章转让或变相转让给其它单位;
  5.利用设计上资格违法谋利;
  6.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又不认真改正。
  第四十六条 审查机构在报请授权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批准后,对工作失误的审批人员,根据情节和后果,给予批评、暂停资格、直至吊销资格的处理决定。
  第四十七条 审查机构在审查工作中违反本办法,授权质量核技术监督行政部门根据情况,可对其作出通报批评、暂停审查工作直至取消授权的处理决定。
  第四十八条 对伪造《压力管道设计单位批准书》,私刻压力管道设计资格印章者,应予以取缔,压力管道设计予以作废,并追究当事人的行政和经济责任。 构成侵权行为的,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第七章附 则
    
  第四十九条 压力管道设计资格认(换)证受检的单位及申请审批资格考核人所在单位,应按规定承担审查组成员的差旅费、检查费及证书费。
  第五十条 本办法由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局负责解释。
  第五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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